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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8-05-21 14:50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师德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爱岗敬业、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总体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价值追求、道德实践与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

(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发挥教师在师德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激发教师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代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运用符合高校教师接受习惯和行为特点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学校师德建设的实效性。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

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长春大学全体教职工。外籍外聘教师在聘期内的师德规范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师德建设

 

  第五条 成立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机构。

  (一)成立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工会、团委、政策法规办公室、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研究生院、科研处、安全部(处)等相关责任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建设日常工作。

(二)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承担本单位师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各教学单位成立由书记、院长(主任)担任组长的师德建设小组,共同负责本单位的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将师德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为师德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关心教师、爱护教师、尊重教师,真心实意为广大教师服务,千方百计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办好事,把加强师德建设同解决广大教师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履行职责创造更加和谐的环境。


第三章  师德规范


第八条 爱国守法。爱国守法是高校教师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的言行;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不得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五)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的原则。

第九条 敬业爱生。敬业爱生是高校教师的基本职责。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为己任,在工作岗位上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恪尽职守,甘于奉献。不断拓展知识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增强事业心,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三)关爱学生,严慈相济。建立民主平等、互尊互爱的和谐师生关系,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四)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 教书育人。教书育人是高校教师的根本职责。

(一)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育人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各环节、全过程,以正确的思想观点、严谨的教风师风影响学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个性,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

(三)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工作。

第十一条 严谨治学。严谨治学是高校教师应有的职业操守。

(一)尊重科学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发扬学术民主,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不刻意迎合社会热点,不随意发表传播、代言未经科学实验或调查论证所证实的结论、理论和说法等;

(二)坚持实事求是作风,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

(三)坚持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自由,坚决抵制一切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

(四)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是高校教师应尽的社会责任。

(一)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参与决策咨询、对策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培训等服务活动,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积极传播优秀文化,科学引领社会思潮;

(四)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为人师表。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素质的内在要求。

(一)坚持以学生为本,学为人师,树立优良教风学风,以身作则,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知荣明耻,公道正派,维护社会正义,引领道德风尚;

(三)注重师表风范,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仪容仪表得体,语言规范健康,师表形象良好;

(四)自尊自律,清廉从教,情操高尚,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自觉抵制一切有损教师身份和职业声誉的行为,敢于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自觉维护高校教师良好的师德风范。


第四章 教育宣传


第十四条 将师德教育摆在学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

   (一)结合教育培训开展全员师德教育。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培训专题,纳入校内各职能部门组织的教师入职培训,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训,处科级干部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中,重点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参加部门:教务处 人事处 党委组织部)

   (二)结合教学科研开展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融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日常工作,在教学培训、教学咨询、教学改革中推进师德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结合《长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长春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规范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行为准则。(牵头部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科研处)

   (三)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执行新教师入职宣誓和师德承诺制度,举办退休教师荣休仪式,开设“师德师风”大讲堂,增强教师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党委宣传部)

(四)结合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牵头部门:党委组织部 教务处 参加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 各教学院部)

(五)结合新教师培养开展师德教育。建立完善传帮带机制,构建新教师培养“三导”工作体系,采用新老教师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灵活结对帮扶方式,引导老教师做好新教师的师德引导、科研指导、教学辅导,促进老教师在传承师德的同时,实现自我教育,与时俱进。(牵头部门:人事处 参加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各教学院部)

第十五条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学校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弘扬长春大学优良的办学传统和“团风”精神,激活文化育人资源,挖掘和提炼一批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全面展现学校优秀教师的精神风貌。(牵头部门:党委宣传部 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六条 注重发现典型、培育典型、宣传典型,开展好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黄大年式的好教师等评选活动,通过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平台,深入挖掘和报道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领域表现突出的师德典型人物,集中宣传典型事迹,彰显榜样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牵头部门:党委宣传部 党委教师工作部 党委组织部)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健全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

(一)完善师德考核制度,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师德考核。年终考核时,将师德考核作为教职工年终考核评定的首要内容。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存入个人档案。师德考核优秀者予以公示表彰,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考核结果下发30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牵头部门:人事处 参加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严格教师准入制度。对新引进教师、外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德进行综合考察和把关,确保引进和聘任的每一位教师政治合格、业务精良。(牵头部门:人事处 参加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建设委员会新教师选聘,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岗位聘用,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课题申报,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骨干教师、学科(术)带头人选培等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参加部门: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

(一)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校、院、系领导三级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教师互评制度和学生评教制度。将师德师风纳入评教工作中,严格执行《长春大学教师教学规范》《长春大学本科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等规章制度,教学督导不仅要对课堂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教材等开展评价监督,更要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正确政治导向。学校对在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较大影响的教师,调离教学岗位;情节严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和教师职业规范的,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牵头部门:教务处 参加部门:党委组织部 党委教师工作部 纪委办公室 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 各教学院部)

(二)严格执行《长春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履行学术管理和监督职责,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引导全校教师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牵头部门:科研处 研究生院 参加部门:各教学院部)

(三)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要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师德建设制度文件,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设立师德举报邮箱,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纪委办公室)


第六章 师德奖惩


第二十条 注重师德激励,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干部选任、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术)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对师德表现突出者予以优先考虑。(牵头部门: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科研处 教务处 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师德预警机制,对师德失范重点人群进行重点关注,对师德失范抓早、抓小、抓苗头,通过调查、约谈、通报等方式,对有师德失范苗头的教师及早教育。(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参加部门:教务处 人事处 各教学院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因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年龄、身高、语言、怀孕、户籍、国籍、婚姻状况、社会出身、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对教师和学生实施歧视;

(九)非法传教,煽动暴力、反动情绪

(十)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

(十一)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弄虚作假,出现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教师若有上述情形,将依法依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牵头部门: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纪委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提高师德惩处的规范性,保障教师正当表达异议、提出申诉的权利,投诉与申诉处理程序如下:

(一)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组建调查小组负责投诉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并请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二)投诉处理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在征得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三)调查小组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教师的师德是否失范,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

(四)调查小组应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相关人。相关人对核实后做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一周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收到书面申诉一周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牵头部门:党委组织部  参加部门: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春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长春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赵骥民 李志瑶

副主任:童 魏秀云 王剑飞 李廷吉 陈煜平

张代治

员:张 袁洪亮

马东辉 吕中华

秦宏伍 段有忠 孙慧洁 肖玉山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机构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如遇人事变动,人员自然更替,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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