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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2-06-13 14:47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健全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和工作机制,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法规精神,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教师是指与长春大学建立聘用关系,在各类教师岗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研究生指导和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在岗人员,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四条 教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发生师德失范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出现下列行为,将被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场合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讲坛、论坛、网络或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有学术不端、滥用学术资源或学术权力等行为;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七)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八)侮辱、歧视、威胁、辱骂、打击报复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务的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合力。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和各单位其他领导人员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建设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学校党委副书记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研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责任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评奖评优、监督预防、考核评价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的日常工作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置。

第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或机关、后勤、教辅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成员一般由5至9人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师德师风制度建设、预防、教育、排查、监督、评价和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教师师德建设,对行为存在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举报和受理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学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向以下单位举报:

(一)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二)对举报的师德失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部门;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接到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二)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范围的。

第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匿名举报,舆情监督或信访发现的师德问题,受理单位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

第五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接到受理单位相关举报线索报告后,报请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同意组成调查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调查;涉及教学和本专科生培养的由教务处牵头调查;涉及研究生培养的由研究生院牵头调查;涉及学术不端的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牵头调查;涉及学生教育管理人员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调查;涉及工作纪律的由人事处牵头调查;涉及民族宗教的由党委统战部牵头调查;涉及其他师德师风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失范教师所在单位参与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工作。涉及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师德规范和职业行为的,经学校党委批准移交学校纪委处置。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包括院系代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调查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于情节复杂的,经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 在调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全面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明师德失范行为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经批准后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被调查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被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反映问题不实的,予以了结。经核实涉及师德以外其他问题的,应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对查明核实的师德失范教师的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依据调查组调查报告,由基层单位通过相关会议做出初步处理建议;党委教师工作部对调查组调查报告和基层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讨论研究并形成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做出相应处分决定,其中涉及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做出,涉及政务处分的由人事处做出,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情节复杂、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由调查组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提出,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暂时中止被调查人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由研究生院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师德失范人员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不听劝阻、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

第二十五条 最终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由本人签字确认;是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将处理决定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处理决定可视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受处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第六章  复核、申诉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诉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将当事人的书面复核、申诉申请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议,做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校就异议内容重新组织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复核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对于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文件条款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七条 受到处分或处理的教师,在处分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考核意见,按规定程序由学校决策会议决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以上处分和取消相关资格等其他附加处理的执行期限,按处理决定执行。除上级文件明确有规定要求外,处分决定影响时间均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七章 履职和问责

第二十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三十条 对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现严重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和问责情况,涉事单位党政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年度内不能参加各类相关单项及综合类评奖评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长大党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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