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
办理要求:
按照规定,依法审核,热情服务,及时办理。
申请条件:
参照国侨发【2009】5号《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确认华侨身份
A.本人的有效护照、在所在国的定居证正本及翻译件;
B.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2)确认归侨身份
A.本人的有效护照、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翻译件;
B.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原件);
C.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
D.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
(3)确认侨眷身份
A.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审核认定的有关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国(境)外亲属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我驻外使(领)馆或县以上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的证明;
——受司法部委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提供的公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供的证明。
B.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人)公证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侨政处提交申请材料;
(2)经办人初审后办理;
(3)侨政处领导审核签发;
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资料齐全、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免费。